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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结婚要礼金 未办登记被判返
添加日期:2008/9/14    阅读次数:75次

        当今的社会里,由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老人因为失去了对方而倍感孤单,为了享受家庭的温暖,许多老人选择了再婚。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老人在再婚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就受理过这样的案件。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一起老人因再婚过程中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礼金争议一案,判决被告孙某返还给原告王某礼金。

  王某与孙某均五十多岁,双方均为老年单身。2007年8月6日,二人经他人介绍订婚,婚前孙某向王某索要“三金”:金耳环、金手镯、金项链,经介绍人协商,王某在介绍人家一次性给付孙某购买三金8000元。孙某于同年8月25日用该款先后购买了3.566克金耳环一对,价值700元,25.15克金手镯一个,价值4950元及25寸彩电一台价值890元。双方于同年8月26日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五天,孙某离开王某家至今未回。王某不同意与孙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且要求孙某返还礼金8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现双方已分居,原告又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婚姻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礼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故法律做出被告返还给原告礼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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